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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门一公司:一台柴油叉车……

时间: 2024-04-19 13:30:42 |   作者: 仓储叉车

特征

  2023年4月13日,我局委托湖南德环检测中心对石门楚*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的一台柴油叉车进行尾气检测,经查询该叉车柴油机信息公开编号:CNFCG****,为达到了第三排放阶段标准。但经检验测试报告DHJC20230655-1,该柴油叉车尾气排放超过了《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的第三类排放限值。你公司柴油叉车使用地点位于石门县宝峰街道范围,经查阅石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宝峰街道范围为低排区,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达到第三排放阶段标准,该柴油叉车检测结果为超过了第三类排放阶段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检测报告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允许超出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依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之规定。

  2023年4月21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3〕0524号),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迅速整改,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达到第三排放阶段标准。2023年4月18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后督察,发现你公司对原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了整改,通过检验测试,排放的尾气已达到第三排放阶段标准。

  2023年4月24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3〕0524号),拟决定对你公司处以伍仟元的罚款(小写:¥5000.00元),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你公司未向我局提起陈述和申辩。

  依据2023年5月9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集中审议决定,精确指出法律适用需做调整,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和《常德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每台一千元罚款”之规定对你公司予以处罚。最终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小写:¥1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能够准确的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1、石门县楚*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胡**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处罚主体无误。

  2、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一份:记录了我局执法人员在2023年4月13日,对你公司使用的一台柴油叉车进行尾气检测,经检测,已超过第三类排放阶段限值。你公司柴油叉车使用地点位于石门县宝峰街道范围,经查阅石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宝峰街道范围为低排区,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达到第三类排放阶段标准。有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认可并打指印确认。

  3、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如实记录了2023年4月13日,对你公司使用的一台柴油叉车进行尾气检测,经检测,已超过第三类排放阶段限值。你公司柴油叉车使用地点位于石门县宝峰街道范围,经查阅石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宝峰街道范围为低排区,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达到第三类排放阶段标准。有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认可并打指印确认。

  4、现场检测报告和送达回执一份:锁定了当时超标排放的证据。有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认可并打指印确认。

  5、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认可自己是石门县楚*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认可了在公司内使用的一台叉车经检测已超标,并已不再使用。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13日对你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的问题情况属实。有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认可并打指印确认。

  6、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制作的后督察监察记录一份:记录了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后督察时发现,你公司已及时改正了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经后督察检测,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尾气已达到了国家允许的排放标准,并出具了检测报告。有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认可并打指印确认。

  7、现场检查照片4张:锁定了当时的现场证据以及后督察时发现已经及时改正的现场情况。有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认可并打指印确认。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你公司在宝峰街道范围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事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如你公司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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