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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珠海市商场监管民生范畴案子查办“铁拳”举动典型事例(第一批)③

时间: 2023-07-27 10:48:02 |   作者: 仓储叉车

特征

  今年以来,全市商场监管部门结实建立“公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依据民生范畴案子查办“铁拳”举动和安全出产作业部署,以确保民生为导向,全面排查危险,聚集群众反映激烈、社会重视的杰出问题,继续深入展开“铁拳”举动。通过展开燃气安全整治作业,严厉打击出产出售残次燃气具、不合格电动车和特种设备违法违规行为等,查办了一批与公民群众生命产业安全休戚相关的违法案子。现将部分典型案子发布如下:

  珠海市金湾区商场监督办理局依法对某电梯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未实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当即改正未按规则实行相关职责维护保养电梯的行为,处30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2204元,算计罚没款32204元。

  珠海市金湾区商场监督办理局依法对坐落珠海市某场所进行查看,经查看,珠海市某场所共有4台曳引式客梯,现场查看时上述4台曳引式客梯处于正常运用中,现场供给的上述4台4台曳引式客梯的《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记载(半月)》的最终填写日期2022年3月4日。经查实,珠海市某场所4台曳引式客梯从2021年11月22日起至2022年11月21日由当事人担任维护保养。当事人在2022年3月5日至2022年4月7日期间未按规则对上述4台曳引式客梯进行维护保养作业。在金湾区商场监管局执法人员4月7日上午查看后,某电梯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在当天下午对上述4台曳引式客梯进行了维护保养,及时消除了安全危险。

  电梯是人们日常出行的重要东西,电梯质量直接关系公民群众的生命产业安全。涉事场所人流密布,此案的查办,及时排除了潜在的安全隐患,引导企业自觉执行安全主体职责,抓好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办理,实在筑牢特种设备安全防地。

  珠海市斗门区商场监督办理局依法对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某记电动车行出售不符合国家规范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规范电动自行车4辆;罚款13000元。

  2023年1月19日,珠海市斗门区商场监督办理局在产品质量专项查看中发现,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某电动车行运营场所内的四辆电动自行车处于待售状况。在当事人的见证下,现场运用规范尺对上述四辆电动自行车的鞍座进行丈量,鞍座长度均超越350mm,是不符合《中华公民共和国国家规范》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6.1.5 b)规则“尺度限值 b)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要求。

  当事人出售不符合国家规范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背《中华公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制止出产、出售不符合确保人体健康和人身、产业安全的规范和要求的工业产品。详细办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则”的规则,珠海市斗门区商场监督办理局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进行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疏忽把电动自行车什物与登记证中参数进行比照的重要性,且电动自行车鞍座超长存在严峻安全隐患,应当遭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商场监管部门继续加强对电动自行车质量的监管,下降不符合国家规范电动自行车在市面上流转的危险,确保电动自行车运用的安全。

  九、珠海市斗门区某裕摩托车商行出售不合格电动两轮摩托车和铅酸电池专用充电器案

  珠海市斗门区商场监督办理局对斗门区某裕摩托车商行出售不合格电动两轮摩托车和铅酸电池专用充电器的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的电动两轮摩托车1台;没收违法所得75元;罚款5163元。

  珠海市商场监督办理局托付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斗门区白藤某摩托车商行出售的电动两轮摩托车及铝酸电池专用充电器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经查验,该批次铅酸电池专用充电器所检“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结构”、“电气空隙、爬电间隔和固体绝缘”项目不符合GB4706.1-2005规范要求,判定为本次监督被检查产品不及格。该批次电动两轮摩托车“电磁场发射强度”项目不符合规范GB/T18387-2017《电动车辆的电磁场发射强度的限值和丈量方法》要求,被检查产品不合格。该商行出售不合格电动两轮摩托车和铅酸电池专用充电器的行为,涉嫌违背了《中华公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则,斗门区商场监管局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则,对该商行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电动车出行便当,泊车简略,给人们带来了许多便当,商场上电动车数量繁复,品类也很多。珠海市商场监管局通过对运营电动车商行抽检和没收不合格产品,确保电动自行车流转的安全运用,实在维护公民群众的生命产业安全。

  珠海市斗门区商场监督办理局依法对珠海某某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运用未获得相应资历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行为责令期限改正,对运用未经查验特种设备的行为处2万元罚款。

  2023年4月20日珠海市斗门区商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珠海市某某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查看,现场发现该公司员工谢某正在控制叉车转移托板。该公司现场未能供给该叉车查验合格陈述及作业人员的作业人员证。经查实,当事人于2018年10月13日从网店苏中叉车旗舰店以10000元购买一辆叉车(托盘堆垛车),该公司现场未能供给以上叉车的查验陈述。案发后该公司供给购买叉车的网上购买凭据及叉车产品数据表,供述该叉车购买回来后没有通过查验合格,一向用于公司货品运载至案发日止。珠海市斗门区商场监管局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则进行行政处罚。

  叉车作为企业常用的特种设备,在投入前应通过查验组织进行查验,查验合格后方可运用;叉车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特种设备安全办理和操作人员缺少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训练,存在严峻事故安全隐患。叉车运用进程中,运用单位应当做到“车辆有证、人有证”的两证。本案的查办,及时发现了企业在运营进程的安全隐患,有用维护公民人身产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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