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挥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运用未经查验的内燃平衡式叉车被处分

  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来,天津市静海区商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天津挥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运用未经查验的内燃平衡式叉车案处分决定书津市监静双罚【2020】45号。

  处分决定书显现,当事人天津挥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自2019年7月运用的1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品牌:TCM;类型:VFM300-CH9。)未经初次查验。当事人的行为满意运用未经查验的特定品种设备行为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品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天津市静海区商场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

  当事人自2019年7月运用的1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品牌:TCM;类型:VFM300-CH9。)未经初次查验。当事人的行为满意运用未经查验的特定品种设备行为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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