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之二十特定种类设备篇

  市市场监管系统持续推进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突出食品药品、特种设备、产品质量、知识产权、商标广告、消费维权等重点,严查侵权假冒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2023年7月24日,黄山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依法对黄山市某商场及商场周边的小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共有某电梯维保公司维护保养的17台电梯超过半月维保时限未来维护保养。某电梯维保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

  黄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责令电梯维保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656.25元,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27日,黄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工地正在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检查,经查发现某公司涉嫌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活动和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黄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和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恢复原状,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并处以罚款42.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21日,屯溪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黄山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正在使用的电梯内未见电梯检测标志和安全提示牌。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电梯未按规定检验,也未通过安徽省特种设备公共服务平台向屯溪区市场监管局申请启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

  屯溪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7日,徽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徽州区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在用的3台电动单梁起重机、2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已过检验日期仍在使用,该公司未能提供上述特种设备有效检验报告,执法人员现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并查封上述特种设备。该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

  徽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27日,休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黄山市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乘客电梯使用及维保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扫描电梯安全物联网监管终端二维码显示最后一次保养信息为开始保养时间为2023年9月19 日。执法人员现场要求该电梯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出示电梯维保端手机APP查看,该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表示不知道该APP,且表示9月19日维保当天其本人并不在民宿内,也从未在电梯维保结束予以签字确认。该公司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保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

  休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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